发布企业通讯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新规则第 2.07A 条 1以及伟仕佳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本公司将以电子通讯方式向其股东3发布本公司日后的企业通讯(「企业通讯2」),并仅应股东要求向其寄发印刷本形式的企业通讯。

就此而言,以下安排将于2024年2月16日起生效。

安排

向本公司提供股东电子邮箱地址

为了支持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电子通讯,本公司建议股东随时向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发出合理书面通知,或发送电子邮件至856-ecom@vistra.com向本公司提供其电子邮箱地址。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若本公司没有获取股东的电子邮箱地址或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无效,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安排行事。如果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企业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

索取企业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企业通讯的印刷本

对于因任何原因难以接收或访问本公司网站或希望收取所有日后的企业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企业通讯的印刷本的股东,本公司将应股东发送至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856-ecom@vistra.com的书面形式请求,及时地将相关企业通讯的印刷本免费向其寄发。

请注意,股东以印刷本形式收取企业通讯的偏好选择将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取代,或直至2031年12月31日到期(以较早者为准)。如果股东希望继续收到日后的企业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企业通讯的印刷本,则需要做进一步书面请求。

向非登记持有人7发布企业通讯

如非登记持有人希望收取所有日后企业通讯的网站版本的登载通知或印刷本,非登记持有人应联络代其持有股份的银行、经纪、托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便进行必要的安排。

申请表格

注: